第一条
为促进纪念馆事业发展,加强日常管理,繁荣西柏坡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以及《博物馆条例》等,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西柏坡纪念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西柏坡纪念馆是由中央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纪念馆。应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第三条
西柏坡纪念馆法定代表人为纪念馆馆长。上级主管单位为西柏坡管理局,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
第四条
西柏坡纪念馆下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宣教部、研究部、陈列保管部、财务科、行政科、保卫科、市场办、园林环卫科、开发科以及外联部等18个科室。
第五条博物馆人员职业道德
(一)为切实加强纪念馆馆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秩序,严格办事程序,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忠诚党的文博事业,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创新,开拓进取;加强文物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树立勤奋好学、善于钻研和敢为天下先的创造精神,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化工作者。
(三)热爱本职工作,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探索新形式纪念馆工作的新规律、新方法和新举措,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牢记使命,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生产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条发展与保障
(一)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西柏坡纪念馆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发展纪念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二)西柏坡纪念馆应对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学生开展的的公益性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
(四)西柏坡纪念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
第八条服务与展示
(一)教育服务方式
1.陈列讲解,辅导教学,举办讲座。
2.以演出、录像、电影等形式开展教育。
3.编印游客参观简介、手册和藏品专题目录等。
4.出版藏品研究、专著和本馆学术刊物等。
(二)为观众提供展品文字说明。本馆的展览和讲解内容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不得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展览和陈列水平,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四)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举办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本馆常年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群众文化建设。
(七)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八)鼓励各部门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八条藏品管理
(一)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
(二)西柏坡纪念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三)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各种凭证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四)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藏品总帐、档案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保障藏品体系的完整。
3.以纪念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在藏品总帐中登记。
4.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保管设施、安全保卫和藏品核查制度。
5.发现文物藏品损毁、丢失,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6.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
(六)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其它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始得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手续。陈列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七)处置文物藏品,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