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律委员会旧址位于中央各部委旧址群,总占地面积487.93平方米、建筑面积234.11平方米、院落面积253.82平方米、房间21间。
旧址坐北朝南,分东西两小院,西院南房西房为展室,展出中央法律委员会展览,分四个单元展出法律委员会的光辉历程、西柏坡时期及建国后的主要历史贡献以及政法人员的光荣传统;北房东西屋分别为谢觉哉、王明同志办公及住室,主要介绍他们的生平及西柏坡时期的贡献;东房为厨房;东院北房东西屋分别为编译室、研究室;东房为会议室;南房为警卫班。
1948年5月6日下午,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一行50多人抵达距西柏坡10公里的李家沟口村。对外代号为“法文班”。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到达李家沟口村后,立即着手起草急需的法律条例,为新中国政权建设做准备。他们结合解放区的实际,起草县区乡政权组织条例、起草解放区惩治反革命条例,先后几易其稿。在紧张起草有关法律条例的同时,还参与处理了一些案件。1948年10月上旬,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宪草纲领起草委员会并在两周内草拟一个临时宪草初稿。法委同志根据中央书记处的指示,将后甘泉后期宪草初稿改写为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临时宪草初稿,供宪草纲领起草委员会及中央书记处讨论参考。
1948年12月,中央书记处决定将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改组为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为王明,委员有谢觉哉、张曙时、李木庵、陈瑾昆、何思敬、郭任之、杨绍萱、孟庆树等。下设编译室和研究室,编译室的主要任务是编译法律书籍材料,当时,主要编译俄文法规及法学著作。研究室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法学理论与实际问题,审查专门性法律法令,总结司法工作经验。
中央法律委员会在中央书记处领导下,协助中央研究与处理有关全国立法和司法之工作。在立法方面的任务为:遵照中央指示草拟有关全国性之法律大纲或条文,协助其他机关草拟或审查专门性之法律或法令;协助中央书记处审查各地送来之法律草案。在司法方面的任务为:厘定司法制度与法院组织刚要;拟定司法人员训练计划;编译法律书籍材料,以及总结司法工作经验。西柏坡期间,中央法律委员会按照中共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新法学,批判旧法学,结合解放区革命法制建设的实践,研究创立了新民主主义法律理论和法律体系,协助中央处理立法和司法问题,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党领导政法工作、加强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1949年3月,中央法律委员会离开西柏坡进驻北京。